(2017)鄂102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志国、张林与监利县神隆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烈龙袁小垓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王志国,监利县神隆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烈龙,袁小垓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560号原告:张林。原告:王志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体彪,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被告:监利县神隆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烈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被告:袁烈龙。被告:袁小垓。原告张林、王志国诉被告监利县神隆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烈龙、袁小垓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5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8月9日原告张林、王志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林、王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王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0元,减半收取18400元,由原告张林、王志国负担。审判长 王 石审判员 何启国审判员 陶守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