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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民初1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侯来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来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1民初103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1719484675T。地址:江川大街街道兴江路。法定代表人:范世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权旭,云南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侯来仙,女,50岁,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原告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来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云0421民初1038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侯来仙享有的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X花园X型组团第X幢X号房屋的10%房屋所有权及10%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侯来仙享有的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X花园X型组团第X幢X号房屋的10%房屋所有权及10%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文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