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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瞿某某、张某某等与周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某,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民初1080号原告:瞿某某,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张某某,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光,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瞿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某某、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3月20日签订的两份《承包合同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土地流转费261617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份,被告与原告同时签订两份土地流转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把自已承包的定远县连江镇三合村马东组320亩农田流转给被告,流转期限为2016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每亩田每年流转费用为560元,流转费用一季一付,首付款为5万元。第二份合同约定,原告把定远县××××组部分农田180.03亩流转给被告耕种,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每年每亩土地流转费为580元,流转费一季一付,首付款为3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总共支付了3万元首付款,此后,被告耕种上述土地。2016年11月份,被告在出卖大部分水稻后不辞而别,被告已拖欠原告一年土地流转费253617元,原告又为被告垫付了土地流转费8000元,被告共欠原告土地流转费261617元。后经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要,被告拖欠不付。被告周某某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证据二:定远县张桥镇街南村村民委员会和三合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各一份,俩原告和街南村大郭村民组村民签订的部分土地流转合同(三份),俩原告和三合村马东组部分村民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三份)。证明:1、2016年4月左右,俩原告和街南村大郭村民组郭成付、薛玉良、郭逢顺等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俩原告总共从该村民组流转承包土地180.03亩;2、2013年10月份左右,俩原告和三合村马东组陈学峰、张世华、张世胜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从该村民组流转承包田520亩。证据三:承包合同协议两份。证明:2016年3月份,被告代表家人和原告同时签订两份土地流转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把自己承包的定远县连江镇三合村马东组320亩农田流转给被告,流转期限分别为2016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每亩田每年流转费用560元。合同同时约定流转费用一季一付,首付款为5万元;第二份合同约定,原告把定远县××××组部分农田180.03亩流转给被告家庭耕种,期限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止,每年每亩土地流转费用为580元,流转费一季一付,首付款为3万元。两份合同均约定,第一季首付款付后,余款水稻收完后一次性付清。证据四:张桥镇街南村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拖欠俩原告垫付的土地流转费用8000元至今未付。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未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被告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三的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对证据四张桥镇街南村证明,该份证明载明被告拖欠俩原告垫付的费用8000元,因该项费用不属于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约定的内容,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定远县连江镇三合村马东组承包土地320亩、在定远县××××组承包土地180.03亩。2016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协议》约定,甲方:瞿某某、张某某,乙方:周某某。一、甲方采用转包方式将土地流转给乙方周某某经营;二、转包时间实际为2016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时间为两年;三、甲方将土地320亩给乙方种植水稻、小麦,流转费用为每亩每年560元;四、付款方式:在合同制定签字后,首付人民币承包费8万元,下余部分在水稻收割后一次性付清;……;八、乙方在承包期内,除承包费外,不承担其他费用。九、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违约,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另行商定。当日,原、被告又签订另一份《承包合同协议》约定,甲方:瞿某某、张某某,乙方:周某某。一、甲方采用转包方式将大郭村民组部分耕地转给乙方周某某经营;二、转包时间实际为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止,承包期两年;三、甲方将土地180.03亩给乙方种植水稻、小麦,土地流转费为每年每亩人民币580元;四、付款方式:在合同制定签字后,首付土地转包费人民币3万元,下余部分在水稻收割后一次性付清当年承包费;……;八、乙方在承包期内,除承包费外,不承担其他费用。九、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违约,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一切损失,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另行商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其承包的位于定远县连江镇三合村马东组土地320亩、位于张桥镇街南村大郭组土地180.03亩转包给被告耕种,2016年11月,被告在水稻收割后不再耕种上述承包土地,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共向原告支付土地流转费3万元,尚欠第一年的土地承包费253617元(320亩×560元/亩+180.03亩×580元/亩-30000元)。另原告为被告向农户垫付施肥等费用8000元,被告未向原告偿付,被告共欠原告261617元拖欠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讼来院。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公告费560元。本院认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等原则。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本案中,原告瞿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之间已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关系,且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告依约将承包土地流转给被告耕种,被告应当依约定给付承包费。被告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给付土地流转费的义务,且不再耕种受让的土地,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两份《承包合同协议》,并要求被告给付土地流转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当庭核算,被告周某某尚欠原告土地流转费253617元,被告应当偿付。原告另主张其为被告向农户垫付施肥等费用8000元,因该项费用不属于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属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三)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3月20日签订的两份《承包合同协议》;二、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瞿某某、张某某土地流转费253617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受理费522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784元,由两原告负担50元,被告周某某负担57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人民陪审员  王祥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勤附本案所使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