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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滕春明、李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春明,李福林,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滕春明,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西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李福林,男,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赵勇,男,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滕春明与被执行人李福林、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福林、赵勇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