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异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西省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市林丰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市林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异11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西省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拓湖山。法定代表人赵水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林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大道。法定代表人彭白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林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丰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居展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居展公司异议称,在该公司与林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林丰公司的投资人钱金龙和彭白娜夫妇弄虚作假,无中生有,恶意串通第三人搞虚假诉讼,将属于第三方的债务强加至居展公司名下,致使判决由该公司偿付债务并承担利息和违约责任。另外,林丰公司在本案一审立案前就已经注销,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已没有了法人资格,自然也没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居展公司请求依法撤销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洪中执字第148号执行案件,并解除其名下财产的查封。经查明,林丰公司与居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丰公司、钱金龙与彭白娜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洪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居展公司向原告林丰公司支付货款70.141162万元并赔偿损失80万元,同时驳回原告林丰公司、钱金龙和彭白娜诉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双方均不服该判决而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3年6月2日作出(2013)赣民二终字第7号终审判决,判决居展公司向林丰公司支付货款70.141162万元及赔偿损失152.964143万元,并维持驳回原告林丰公司、钱金龙和彭白娜诉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后林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居展公司名下位于镇××号(迎宾桥西侧鑫居苑小区)5栋404、6栋503、504号房产。另查明,林丰公司在2010年12月31日向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与江西省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为江西省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提供了由清算组成员钱金龙和彭白娜签名的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及公告等材料。清算报告显示,林丰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无债权债务。如果有债权债务则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摊。公章壹枚自行销毁。2011年1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林丰公司的注销登记。本院认为,林丰公司虽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日作出的(2013)赣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取得了对居展公司的债权,但从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林丰公司的两个股东钱金龙和彭白娜早在一审诉讼立案前就已对该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并申请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而当时的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核准了林丰公司的注销登记。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林丰公司的法人资格已经终止,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得以该公司的名义继续参与民事法律活动。现林丰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属申请执行人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现行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发现不符合执行案件立案受理条件后的处理方式,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有关处理规定,对于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而又已经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则依法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因此,居展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请求撤销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洪中执字第148号执行案件并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居展公司主张本案是一个虚假诉讼案件,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南昌市林丰物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二、解除对江西省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2号(迎宾桥西侧鑫居苑小区)5栋404、6栋503、504号房产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王财斌审判员 郭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