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文娟、郑俊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娟,郑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娟,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郑俊玲,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文娟与被执行人郑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泰山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文娟自愿撤回该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冯富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