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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文娟、郑俊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娟,郑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娟,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郑俊玲,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文娟与被执行人郑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泰山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文娟自愿撤回该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冯富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