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叶祥康、郭颢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祥康,郭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87号申请执行人:叶祥康,男,194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郭颢华,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叶祥康与被执行人郭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6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61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