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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广仁与宋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仁,宋朋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653号原告李广仁,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被告宋朋林,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原告李广仁诉被告宋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退原告。审判员 云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和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