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彪与钟金元、杨晓岗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彪,钟金元,杨晓岗,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079号原告:赵彪,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伟,银川市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金元,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杨晓岗,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法定代表人:汪从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彪与被告钟金元、杨晓岗、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钟金元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彪撤回对被告钟金元的起诉。审 判 长 贺 彬人民陪审员 邓伟忠人民陪审员 马学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