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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美琴、徐建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美琴,徐建良,铅山惠民医院,傅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75号申请执行人黄美琴,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住江西省铅山县,申请执行人徐建良,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铅山惠民医院,住所地铅山县。法定代表人傅先勇,该医院院长。被执行人傅先勇,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大专文化,住江西省。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4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美琴、徐建良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铅山惠民医院、傅先勇。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建良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4执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余良军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梦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