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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佳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佳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177号原告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5231305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钱农东路钱江种猪场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张洪。委托代理人沈婷、富成立,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佳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638018026,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唐月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佳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佳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佳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88元,减半收取1744元,由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朱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