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3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何冠开与张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冠开,张炳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3民初435号原告:何冠开,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彩,广东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娟,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炳新,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原告何冠开与被告张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何冠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冠开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建新人民陪审员 林伟芳人民陪审员 李石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叶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