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谷某玲、陆某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玲,陆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84号申请执行人谷某玲,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西林县。被执行人陆某兰,女,1972年5月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西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某玲与被执行人陆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某兰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陆某兰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车辆使用登记,被执行人陆某兰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陆某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30执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景茂执行员 岑念坡执行员 马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汤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