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山东省国桥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国桥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国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郑州市上街区。原审被告: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上诉人山东省国桥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民初273号之二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省国桥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山东省国桥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青岛市南区,但实际办公地点位于青岛市,根据《公司法》第十条之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故上诉人的实际住所地为青岛市,本案应由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而货币接收一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所在地为郑州市上街区,该区域属于郑州市上街区管辖范围,故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闫沛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