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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三忠与李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三忠,李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870号原告:徐三忠,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被告:李小强,男,汉族,住永修县。原告徐三忠被告李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徐三忠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徐三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三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徐三忠负担。审判员  王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颜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