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三忠与李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三忠,李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870号原告:徐三忠,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被告:李小强,男,汉族,住永修县。原告徐三忠被告李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徐三忠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徐三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三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徐三忠负担。审判员 王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颜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