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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2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审理阶段已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长城街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217232610000239707)冻结。本院依据(2017)陕0825执1474-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长城街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217232610000239707)存款人民币316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4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永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