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吴季兰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吴季兰,孙秋冬,金乡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负责人:张云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龙,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季兰,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华,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秋冬,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居民,住成武县。原审被告:金乡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法定代表人:李海科,董事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季兰及原审被告孙秋冬、金乡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3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庭前与被上诉人吴季兰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为91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仉 磊审判员 毕经纶审判员 薛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争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