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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洛阳市洛龙区昌达建筑物资租赁站与北京金丰环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卢红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洛龙区昌达建筑物资租赁站,北京金丰环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卢红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695号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昌达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者张海涛,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北京金丰环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东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53112491E。法定代表人陈阳英。被告卢红朝,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昌达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北京金丰环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卢红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昌达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昌达建筑物资租赁站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昌达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6元、保全费270元,共计456元,由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昌达建筑物资租赁站承担。审 判 长  郭 瑜审 判 员  董曾曾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