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文英申请执行李菊花、钟邦材、钟帮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英,李菊花,钟邦材,钟帮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01执7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英被执行人李菊花被执行人钟邦材被执行人钟帮金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01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钟邦材、李菊花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文英借款本金13.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5月3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计算),被执行人钟帮金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90元,财产保全费3610元。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8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2601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勇军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罗亨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