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衣丽华与被申请人于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衣丽华,于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2财保25号申请人:衣丽华,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被申请人:于西文,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即墨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衣丽华与被申请人于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西文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