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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衣丽华与被申请人于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衣丽华,于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2财保25号申请人:衣丽华,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被申请人:于西文,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即墨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衣丽华与被申请人于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西文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