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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田德仙汤亚林等与周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亚丰,田德仙,汤亚林,周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汤亚丰,男,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申请执行人:田德仙,女,土家族,1952年5月29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申请执行人:汤亚林,男,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周义,男,汉族,1991年4月27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作出的(2016)渝0241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以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案款支付。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周义的银行存款,车管、房管、工商登记信息,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没有查控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组织协调下,汤亚丰、田德仙、汤亚林与周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周义在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汤亚林、汤亚丰、田德仙因汤通祥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剩余案款6843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1执3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康审 判 员  田红波代理审判员  刘砥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鼎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