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62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男,1984年5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2014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渝0113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XX退赔被害人石某1000元;退赔被害人蒋某200元。被告人XX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刑初4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俊莲审判员 蒋学武审判员 余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傅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