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晶晶、李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晶晶,李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晶晶,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路,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州市黄埔区。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晶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