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海峰与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峰,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381号原告:徐海峰,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河津市人。被告:赵军,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河津市人。原告徐海峰与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徐海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海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徐海峰负担。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升书 记 员 樊倚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