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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海峰与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峰,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381号原告:徐海峰,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河津市人。被告:赵军,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河津市人。原告徐海峰与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徐海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海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徐海峰负担。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升书 记 员  樊倚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