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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4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盼盼与牟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盼盼,牟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4民初418号原告:杨盼盼,女,1985年5月5日出生,仡佬族,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罗军,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布依族,中专文化,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牟春丽,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杨盼盼诉被告牟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杨盼盼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盼盼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盼盼承担。审 判 长  陈欣忠审 判 员  欧诗敏人民陪审员  周学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罗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