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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谢向阳与叶至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向阳,叶至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705号原告:谢向阳,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伯尧,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叶至恩,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谢向阳与被告叶至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谢向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向阳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向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043元,减半收取计521.5元,由谢向阳承担。审判员  何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薛 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