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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珊与被告杨飞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珊,杨飞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927号原告:赵珊,女,1987年8月8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现在风陵渡镇黄河北路东小侯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兴,山西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飞,男,1988年3月1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现住芮城县风陵渡镇晋秦南路杨飞副食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珊与被告杨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曹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