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珊与被告杨飞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珊,杨飞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927号原告:赵珊,女,1987年8月8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现在风陵渡镇黄河北路东小侯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兴,山西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飞,男,1988年3月1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现住芮城县风陵渡镇晋秦南路杨飞副食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珊与被告杨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曹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