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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5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卫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卫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431号原告: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8324550W,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41-1号。法定代表人:徐启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雅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袁卫威,男,汉族,1987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原告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卫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