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4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鑫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鑫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4刑初47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鑫炎,曾用名郑家宝,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汉族,小学文化,美团外卖送递员。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2017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路艳平,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鑫炎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鑫炎及其辩护人路艳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郑鑫炎骑电动车来到北戴河区北岭小区一区29栋楼下,踩凳子登上一空调外挂机,打开29栋1单元102室被害人张某家的窗户进入室内,将卧室床垫下存有1100人民币的钱包盗走。2、2017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郑鑫炎骑电动车来到北戴河区育花小区二区44栋4单元楼下,由楼道一层窗户来到窗外的单元门顶棚平台,打开44栋4单元101室被害人齐某家的厨房窗户进入室内,未来得及盗窃财物即被回家的齐某发现,郑鑫炎随即跳窗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鑫炎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鑫炎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郑鑫炎及其辩护人路艳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鑫炎犯有盗窃罪及其存在的量刑情节,均无异议。关于量刑部分,辩护人路艳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郑鑫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郑鑫炎由于被被害人齐某发现,未来得及盗窃财物跳窗逃离属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郑鑫炎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郑鑫炎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7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郑鑫炎骑电动车来到北戴河区北岭小区一区29栋楼下,踩凳子登上一空调外挂机,打开29栋1单元102室被害人张某家的窗户进入室内,将卧室床垫下存有1100人民币的钱包盗走。2、2017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郑鑫炎骑电动车来到北戴河区育花小区二区44栋4单元楼下,由楼道一层窗户来到窗外的单元门顶棚平台,打开44栋4单元101室被害人齐某家的厨房窗户进入室内,未来得及盗窃财物即被回家的齐某发现,郑鑫炎随即跳窗逃离现场。后张某、齐某分别报案。2017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鑫炎抓获。郑鑫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2017年5月30日被告人郑鑫炎赔偿被害人齐某300元;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郑鑫炎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12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书证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人任某证言、被害人张某、齐某陈述、被告人郑鑫炎供述和辩解、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鑫炎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鑫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冬霞人民陪审员 刘树民人民陪审员 吴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平 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