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4行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文瑜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枫林路派出所行政公安户口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瑜,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枫林路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4行初121号原告刘文瑜,女,1991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孙九可,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枫林路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原告刘文瑜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枫林路派出所户口登记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文瑜负担。审 判 长  黄汉森审 判 员  张 瑾人民陪审员  张 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