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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重庆然顺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军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然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军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然顺商贸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云阳县大阳乡黄陵村1组。法定代表人:余立清,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军保商贸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龙州大道1号25幢4单元3-2。法定代表人:杨仁保,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然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军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68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军保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然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临控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黎琼下的财产进行了相关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军保商贸有限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重庆军保商贸有限公司的等登记住址重庆市巴南区龙州大道1号25幢4单元3-2核实情况,重庆军保商贸有限公司已未在该地方办公,其结果为该公司注册地系租住殷静个人房屋。2017年3月14日本院前往奉节县核实:则重庆军保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重庆巴南区实质经营在奉节县,也都停业了,其房屋也是租住的。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且无被执行人行踪,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4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235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