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浩勇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浩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598号罪犯肖浩勇,男,1978年9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龙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10)鼓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浩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20元,退赔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14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15年8月24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2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7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浩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肖浩勇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其中在前二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肖浩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肖浩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肖浩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浩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退赔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7月13日至2020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