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0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隽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某公司,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刑初67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诉讼代表人王琳美。被告人顾某某,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虹口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7〕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某某公司、被告人顾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兆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某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琳美及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顾某某在实际经营被告单位上某某公司期间,为使上某某公司少缴税款,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上某某公司虚开销货单位为上海泉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额共计人民币43,381.38元,由被告单位上某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顾某某在上海市静安区延长中路XXX弄XXX号楼2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某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以上事实,被告单位上某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琳美及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税务机关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抵扣证明,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缴款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某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43,381.3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顾某某身为上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上某某公司、被告人顾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上某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琳美、被告人顾某某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被告单位上某某公司已补缴税款,故对被告单位上某某公司及被告人顾某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某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顾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斯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童晓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