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 1455号原告田永红与被告欧海珍、何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红,欧海珍,何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1455号原告:田永红,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告:欧海珍,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告:何太林,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系被告欧海珍丈夫。原告田永红与被告欧海珍、何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田永红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永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红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田永红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余款2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员 杨军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