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胡基有与贵州玖圣淀粉加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基有,贵州玖圣淀粉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126号申请执行人胡基有,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泸州市人,住泸州市泸县。被执行人贵州玖圣淀粉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经济开发区五里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严新明,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胡基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6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2548.00元、执行费2038.00元,共计144586.00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1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禄 轶审判员 李明国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