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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凯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刑初30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凯,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检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凯犯放火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刘凯因当晚在榆树市闵家镇闵家村3组张某甲小卖店内与张某甲发生口角,遂产生报复心理,后将张某甲家的柴草垛放火点燃。经鉴定,张某甲、冯某某家被烧玉米杆价值人民币30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凯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晚上,被告人刘凯在榆树市闵家镇闵家村3组张某甲家小卖店内与张某甲发生口角后,遂产生报复心理,于当晚23时许,用打火机将张某甲家及冯某某家的柴草垛点燃烧毁。经鉴定,张某甲、冯某某家被烧玉米杆价值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7年3月31日,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张某甲报案,当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刘凯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2.榆树市气象局证明证实,2017年3月30日22时风向为西北风,风速为1.5米/秒,风力相当于1级,23时风向为东南风,风速为0.7米/秒,风力相当于1级,24时风向为西北风,风速为1.8米/秒,风力相当于1级。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31日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对现场进行拍照,现场位于张某甲家房子北侧,现场北临屯路,东、西临空房场,南临屯路,在张某甲家房子北侧11米处见有一堆玉米杆的灰烬,在该处灰烬东侧8米处有一堆灰烬,现场距北侧周立明家53米。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4月1日,公安机关在刘凯的指引下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5.公民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凯于1978年7月26日出生,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前科劣迹行为。(二)鉴定意见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被烧毁的柴草价值人民币3000元。(三)证人张某乙证言,张某甲是我家东院的邻居,2017年3月30日晚上11点左右,我和我丈夫李晓广在家睡觉,这时听见有人敲门,开门后看见刘凯敲门,而且张某甲家柴火垛着火了,我出去看见刘凯把一捆正在着火的玉米杆扔到东边的柴火垛上,东边的柴火垛也被点着了,我喊刘凯:“你干啥呢。”刘凯也没说啥,我就赶紧敲张某甲家的门,这时张某甲从西边回来了,她就报警了。被烧毁的柴火垛距离房子有10米,着火后我听说晚上刘凯和张某甲吵架来的。(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7年3月30日晚上8点多钟,我在我家小卖店玩推扑克,当时刘凯看热闹,他一直在旁边说话我俩就吵吵起来了。晚上11点10分左右的时候,我在小卖店炕上躺着,看见后院外有火光亮,我就从屋里出去了,看到我家道北靠西边的柴草垛着火了,当时我看见刘凯在大道上往家走,我怀疑柴草垛是他放火点着的,我就在后面偷偷跟着刘凯,刘凯回家后又返回到我家被点着的柴草垛处,我看见他从着火的柴草垛中拽出着火的柴草,当他正要点我家另一个柴草垛和乔大伟家柴草垛时,我听见我家邻居张某乙对他喊“你干啥呢。”这时刘凯也没停手,他把我家的东边柴草垛和乔大伟家的柴草垛点着了,之后我报警了。一共烧了三垛柴草垛,两垛是我家的,一垛是乔大伟家的。我家的柴草垛离我家房子能有10米远,乔大伟家的柴草垛离他家有10米远。我家的柴草垛是一垧地的,乔大伟家的是半垧地的。2.被害人冯某某陈述,2017年3月30日晚上11点多钟,我在自己家睡觉,有人敲我家窗户,说后院着火了,我穿上衣服出去看见张某甲家的两垛柴草垛和我家柴草垛着火了,刘凯、张某甲、张艳华等好几个人都在后道上,后来派出所把刘凯带走了。(五)被告人刘凯供述2017年3月30日晚上,我在王伟家小卖店跟他媳妇张某甲因为推扑克的事吵起来了,我回家喝了点酒,越想越生气,我就想把她家的柴草垛点着解气,于是我就从家出来走到王伟家的柴草垛,用打火机把柴草垛点着了,点着火后我回家了,到家后有点后悔了,我就返回现场,王伟家房门开着,我进屋后发现屋里没人,之后我去敲了王伟家西院李晓广家的房门,屋里没人吱声,我从点着的柴草垛里抽出一捆点燃的柴草,往空地上扔,劲使大了,扔到东边的柴火垛上了,东边的柴火垛也着火了,后来王伟的媳妇张某甲就来了,打电话报警了。点火用的打火机被我扔柴火垛里了,王伟家的柴草垛离王伟家有10米左右。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凯对部分证据有异议,辩解其是为了救火,将张某甲家已烧着的柴草向空地扔,无意中将冯某某家的柴草垛点烧。经查,被告人刘凯将被害人张某甲及冯某某家柴草垛点燃烧毁的事实,除被害人陈述,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凯对其辩解,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凯因与被害人有矛盾,为报复被害人,将被害人家柴草垛点燃烧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刘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凯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建臣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范晗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