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8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刘艳秋、陈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秋,陈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8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艳秋,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陈巧,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巧在遂宁市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0123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彩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