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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与吴起利民农副产品供销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吴起利民农副产品供销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9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白山宝,系该行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男,汉族,1968年1月9日生,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职工,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吴起利民农副产品供销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宗荣金,系该合作社理事长。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吴起利民农副产品供销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2月16日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7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吴起利民农副产品供销专业合作社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4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万元。同日本院受理,于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吴起利民农副产品供销专业合作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吴起利民农副产品供销专业合作社银行无存款、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2017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蔺 琼审判员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