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向治臣与魏应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治臣,魏应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3012号原告:向治臣,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学斌,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应国,男,汉族。原告向治臣与被告魏应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治臣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学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应国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治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8日,被告魏应国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6年还5000元,余款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魏应国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8日,被告魏应国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我魏应国向向治臣借到现金20000.00元(贰万元整).(以往所有向向治臣出据的借条作废)。”被告魏应国在借款人栏签名。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被告归还了5000元,尚欠原告1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魏应国向原告向治臣借款2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归还5000元后尚欠原告15000元,被告经原告催收后仍不归还原告借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向治臣主张的判令被告魏应国归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向治臣主张的判令被告魏应国归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应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向治臣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魏应国负担(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熊 燕人民陪审员 赖庆娟人民陪审员 魏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宫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