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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赵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赵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591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冯某某诉赵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天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秦鹏程审 判 员  李树槐人民陪审员  胡莎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白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