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赵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赵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591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冯某某诉赵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天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秦鹏程审 判 员 李树槐人民陪审员 胡莎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白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