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罗定市和旺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罗定市和旺通讯器材店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95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定市和旺通讯器材店,个体经营者唐锦蓉,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罗城镇,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罗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彩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定市和旺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闽松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李秀德书 记 员 余铭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