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1刑初9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农民。2007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6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鹏飞、王全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2日23时47分,被告人梁某酒后驾驶豫S×××××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狄青大街与兴华路交叉口时被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道路执勤执法中查获。于2017年6月12日23时52分在文水县人民医院抽取梁某血液样本送达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结果:梁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6.35mg/100ml。被告人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酒后驾驶豫S×××××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途径文水县城内狄青大街与兴华路交叉口时被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道路执勤执法中查获。2017年6月12日23时52分在文水县人民医院抽取梁某血液样本送达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经检验:送检的梁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6.3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车辆信息,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豫S×××××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保单,前科劣迹调查表,证人孙某证言,被告人梁某供述,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在2007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属于犯罪前科,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