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财保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蔡国平与陈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国平,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财保123号之一申请人:蔡国平,男,1965年7月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陈明,男,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人蔡国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明银行存款39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蔡国平以登记于其名下的牌号为“苏F×××××”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申请人蔡国平提供的财产能实现充分有效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蔡国平名下的用于保全提供担保的牌号为“苏F×××××”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鲍克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傅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