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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孟宇与毛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孟宇,毛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990号原告:蒋孟宇,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毛小燕,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孟宇与被告毛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孟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蒋孟宇负担。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童瑶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