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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执5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某甲、翟某某等与马某丙、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甲,翟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5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某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翟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乙,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徐某乙,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某丙,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关于徐某甲等四人申请执行马某丙、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99元、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79元、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9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99元、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79元、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曹欢庆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