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执5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某甲、翟某某等与马某丙、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甲,翟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5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某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翟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乙,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徐某乙,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某丙,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关于徐某甲等四人申请执行马某丙、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99元、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79元、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9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99元、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79元、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曹欢庆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