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如祥与开县长沙煤业有限公司、赵景云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县长沙煤业有限公司,杨如祥,赵景云,赵景英,开县长沙煤业有限公司中宝煤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县长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长沙镇分水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842738109。法定代表人:匡伦乾,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如祥。原审被告:赵景云。原审被告:赵景英。原审被告:开县长沙煤业有限公司中宝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开县长沙镇狮子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84290514E。负责人:赵景云。上诉人开县长沙煤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2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赵景云住所地在重庆市,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盛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杜万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