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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孙大楼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大楼,王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202号申请执行人孙大楼,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王贵勇,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孙大楼与王贵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2民终2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大楼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贵勇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其名下银行存款显著不足以清偿债务。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执行程序,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2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