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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欧某与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未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072号原告:欧某,男,1955年1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被告:未某,男,55岁,汉族,农民。原告欧某与被告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振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审判员包仕文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宋新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