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与李英、车树发、姜新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李英,车树发,姜新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2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成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生彪,职务经理。被告李英,男,汉族,1955年10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告车树发,男,汉族,1954年11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告姜新广,男,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与被告李英、车树发、姜新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英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合计55434.89元;2、要求被告车树发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合计55434.89元;3、要求被告李英、车树发、姜新广贷款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要求被告承担案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李英、车树发于2015年9月29日在望奎县支行贷款联保小组互相担保方式分别贷款50000.00元,共计100000.00元,2016年9月28日到期,年利率7.82%,被告李英、车树发、姜新广互相提供保证担保。到2017年2月5日被告李英、车树发分别欠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5434.89元,共计欠贷款本、息合计110869.7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9.0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张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孟祥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