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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执11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方瑞新与麻艳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瑞新,麻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11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瑞新,女,4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麻艳军,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方瑞新与麻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本院依据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麻艳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YYYYYYYYYYYY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