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11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方瑞新与麻艳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瑞新,麻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11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瑞新,女,4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麻艳军,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方瑞新与麻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本院依据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麻艳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YYYYYYYYYYYY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涛 来源:百度搜索“”